邹东腾律师亲办案例
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胜诉
来源:邹东腾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11-30
浏览量:550

一、案情介绍

某网站是原告A公司申请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一家网站,也称外汇,其创建了维权中心、合规交易商、外汇书籍、外汇论坛、FBA评测、牛人榜、监管查询等栏目,集维权、曝光、学习、共享等为一体。原告A公司成立于2013924日,原告B公司成立于2014723日。B公司自2014925日起,委托A公司运营某网站A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和建立对推广B公司网站和品牌有利的其他自媒体账号。2015年,A公司以自已的名义申请开设了外汇网官网的微信公众号“FX110”,并设计了“FX110”的图片作为微信公众号的头像,公众号头像于2015430日获得微信平台审核通过。20155月,B公司的某网站完成了域名备案。自2012917日,外汇110网发布第一期曝光专题以来,在网站的持续运营期间,包括央视财经、央广网、广州日报在内的多家媒体对该网有过相关新闻报告,同时FX110网在开展的七国外汇业界峰会、BrokersShow线下外汇展、北京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等活动中均对相关布图背景、原创图片打上了“FX110”的标记。且自外汇110网官网的微信公众号“FX110”上线以来,公众号中推送了大量的原创文章,且文章的阅读量较大。被告C公司成立于2016615日。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,注册了第24910420“FX110+”商标,国际分类为第38类,用于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;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;有线电视播放;提供在线论坛;电信信息;电子邮件传输;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;电视播放;信息传送;视频会议服务,初审公告日期为20180406日,专用权期限为20180707日至20280706日。被告C公司注册了第24924359“FX110+”商标,国际分类为第36类,用于金融分析;信托;金融信息;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;保险经纪;金融评估(保险、银行、不动产);金融咨询;不动产管理;金融管理;担保,初审公告日期为20180406日,专用权期限为20180707日至20280706日。2018828日,被告委托律师向A公司和B公司分别发函认为其侵犯被告注册商标专用权,要求停止商标侵权行为。被告在发函后,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。1、确认原告某网站网站内“FX110”的图标使用不侵犯被告第24910420“FX110+”、第24924359“FX110+”商标专用权;2、确认原告外汇110微信公众号“FX110”头像以及“FX110”APP程序上的使用不侵犯被告第24910420“FX110+”、第24924359“FX110+”商标专用权;3、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。

二、律师点评

C公司认为两原告侵犯了其商标权,并向两原告发送了律师函,但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,故两原告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之诉,符合法律规定。

商标的主要功能是用来区别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,因此商标只有使用并投入市场后,才能发挥其功能,体现其价值。本案中,原告所使用的“FX110”标识与被告所注册的第24910420“FX110+”、第24924359“FX110+”商标近似。原告备案的网站域名为某网站,其网站内“FX110”的图标以及公众号内的“FX110”的头像均与之有关联并且有正常的使用情形,“FX110”使用时间也早于被告“FX110+”的注册时间,并且被多家媒体报道过。而被告所注册的“FX110+”商标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有相关使用的情况。且被告注册的“FX110+”商标与原告外汇110网和FX110公众号的相关受众,均为同一特定群体,被告有恶意抢注之嫌疑。故原告在其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“FX110”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对被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。

三、律师建议

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指的是,涉嫌侵权一方在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权威胁时,为明确法律关系同时证明自身清白而先发制人,即主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该法 院确认其行为不构成对权利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侵犯。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,在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中,涉嫌侵权一方反以原告身份出现,与之相应,知识产权权利人则变为被告,从而使诉讼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。因此,作为相关知识产权实际使用一方,在受到权利人的相关函件后,如果确认为自己并不侵犯对方权利,则应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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邹东腾律师主任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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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邹东腾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301*********8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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